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阅读提示 一位物业公司经理在公司要求下签订《物业费收缴确认书》,因未完成100%收缴率,工资被大幅削减。法院认为,公司此举是转移自身管理责任,其设定的业绩考核机制存在明显不当,此类约定应认定为无效。
一纸《物业费收缴确认书》,让物业经理的月收入从1万余元骤降至2000元出头。让员工签订“未完成100%收缴率则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”的“责任状”,究竟是企业绩效管理的合理手段,还是违反劳动合同的单方降薪?日前,记者从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获悉了这起案例。 小陆系某物业公司物业经理,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为2580元/月。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,小陆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11082.56元。 2023年11月19日,该物业公司要求小陆签署《物业费收缴确认书》,约定若未按照计划表完成截至2023年12月30日的“物业费100%收缴率”指标,其工资按最低标准2280元/月发放。同年11月至12月,物业公司以小陆未完成指标为由,向其支付11月工资1630.01元、12月工资2023.01元,远低于其过往平均收入。 2023年11月21日,小陆递交辞职申请书,实际工作至12月25日离职。2024年4月30日,小陆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该物业公司补足工资差额。 案件审理中,小陆提供多组证据佐证其主张。其中包括同事张某(也签订了“确认书”)与其丈夫的微信记录,证明“确认书”的签订时间为2023年11月19日24时左右;2023年11月及12月的钉钉考勤记录;某小区存在问题汇总及相关座谈会议纪要。 小陆主张,《物业费收缴确认书》系公司在发薪日前一天胁迫签订,“领导说只是吓吓我们不会实际扣工资的”,且物业费收缴受公司服务质量、业主配合度等多重因素影响,物业费100%的收缴指标在客观上难以完成,因此认为该“确认书”属无效,物业公司需向其支付工资差额。物业公司则认为,单位依法拥有用工自主权,“确认书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小陆诉请有违诚信原则,收款指标能否实际完成与本案无关。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该物业公司将“物业费100%收缴率”作为衡量物业经理工作绩效的主要标准,并据此大幅削减其工资,实际上是公司转移了自身的管理责任。此外,物业公司设定的业绩考核机制存在明显不当。一方面,其直接将小陆工资的80%左右与收款指标挂钩,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指标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,另一方面,该考核机制导致小陆收入波动剧烈,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正常生活。 法院还认为,案涉《物业费收缴确认书》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签订。该物业公司在付薪日前一天24时左右要求小陆签订“确认书”,该时间明显超出正常上班时间,庭审中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平等协商签订,实际上利用了自身主导地位,单方面设定了不合理和不公平的条款。 综上,法院认为,该“确认书”约定的义务性条款既不合理也不公平,本质是免除用人单位责任、排除劳动者权利,应当认定为无效,该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小陆工资差额。该物业公司不服,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,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江阴市人民法院华士人民法庭法官陈艳红认为,在涉及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薪酬标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,人民法院应当对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合法性、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。 “实践中,若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,通过设置不合理考核机制,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经营风险单方转嫁给劳动者,或借此变相克扣劳动者报酬,此类‘责任状’约定应依法认定为无效,劳动者有权主张按原薪酬标准补足工资差额。”陈艳红说。 陈艳红表示,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,企业有权实施绩效管理,但考核目标必须具有合理性、可实现性。“本案中的《物业费收缴确认书》,看似是双方自愿签订的‘责任状’,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,变相降低劳动报酬。”陈艳红说,“这不仅无法激发员工积极性,更会引发劳动争议,损害企业声誉,最终得不偿失。” 陈艳红提醒,用人单位制定绩效制度时需兼顾企业利益与劳动者权益,确保条款公平、合理且经过民主程序。涉及工资、岗位等关键事项变更时,与劳动者充分协商,避免因程序违法或条款不当承担法律责任。若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单方降薪、强迫签订不利协议等情况,要拒绝签署明显不公的文件,若已经签署,要注意保留劳动合同、工资条、相关协议及考核通知等证据,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,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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